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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2010-3-26 12:09| 发布者: dk305287| 查看: 843| 评论: 0|来自: 未知网站

A縣地稅局於2001年6月對某旅行社2000年度納稅情況依法實施了稅務檢查。經查,該旅行社2000年通過採取收入不入帳統一發票、偽造記帳憑證等方式少繳營業稅等共計15萬元,佔其全年應納稅額的25%。 問:該旅行社的行為屬何種違法行為?對此種行為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案:1、該旅行社的行為屬偷稅行為。《稅收征管法》統一發票第63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2、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首先應追繳旅行社所偷稅款、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並依照原《稅收征管法》的處罰規定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統一發票。 3、由於該旅行社的偷稅行為已構成犯罪,稅務機關應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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