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2001年5月實際應納營業稅50萬元,由於資金周轉困難,該單位決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30萬元稅款。同年10月,稅務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了此問題統一發票。 問:1、該酒店的行為是屬於何種性質的稅務違法行為,請簡要說明理由。 2、根據相關法律對該酒店及相關當事人應作如何處理。 答案:1、該酒店的行為屬於偷稅行為。因為該酒店採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少繳稅款20萬元,《稅收征管法》第63規定: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是偷稅統一發票。 2、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對該酒店的行為,稅務機關應追繳稅款、滯納金並處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由於該酒店偷稅數額達20萬元,且占應納稅額的40%,統一發票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可對該酒店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稅務部門的罰款可抵繳相應的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