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起,根據《稅收征管法》的需要,A縣地稅局在飲食行業中依法強制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統一發票某個體餐館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安裝了稅控收款機。同年7月中旬,地稅局發現該餐館在6月初自行改動了稅控裝置,並虛假申報納稅,導致少繳6月份應納稅款2000元。該縣地稅局於是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履行告知程序後,對其自行改動稅控裝置的行為處500元罰款,並依照法定程序對其偷稅行為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1000元罰款的統一發票決定。 問:1、A縣地稅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有法律依據,簡要說明理由。 2、A縣地稅局的決定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答案:1、有法律依據。一是《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1款5項規定,納稅人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二是該個體戶擅自改動稅控裝置,並虛假申報而少繳稅款,屬於偷稅行為,統一發票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稅務機關應追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A縣地稅局的決定未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因為該個體戶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又採取了虛假的納稅申報方式進行偷稅,不屬於同一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