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從事商品銷售的個體戶,自1999年起在B縣某服裝市場經營服裝,2001年4月該市場拆遷。統一發票該個體戶自2001年5月1日起搬至自已家中繼續從事經營。同年7月中旬該縣國稅局在稅務登記驗證工作中發現其未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並少繳稅款6000元。國稅局遂責令其於7月25日前到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繳納未繳的稅款6000元及相應的滯納金500元。該個體戶到期未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也未繳納稅款及滯納金。7月26日該局再次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及限期納稅通知書,限7月30日前繳納稅款。該個體戶逾期仍未履行。7>31日,經縣國稅局局長批准,該局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凍結其相當於應納稅及滯納金的存款,統一發票並對該個體戶處以3200元的罰款。銀行在接到通知後,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稅款決定。 問:1、B縣國稅局對個體戶處以3200元罰款是否有法律依據? 2、指出B縣國稅局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3、對該個體戶的開戶銀行,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案:1、對個體戶處3200元罰款有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第68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統一發票,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40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