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縣國稅局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1)7月中旬和7月26日連續兩次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和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缺乏行政執法的嚴肅性。(2)統一發票國稅局適用法律錯誤。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8條規定,對該個體戶的違法行為,應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是稅收保全措施。(3)程序違法。B縣國稅局實施行政處罰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告知當事人的處罰的事實、依據及理由,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4)統一發票未履行聽證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還應告知聽證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組織聽證。 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73條規定,對開戶銀行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稅款決定的,造成稅款流失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對其處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款,統一發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